設計工具

剩餘物料

義大利條款

以下是美光義大利剩餘設備的特定條款與條件。

條款與條件

1. 付款

買方應在交付設備之前全額付款。資金應採用銀行本票或電匯形式。所有適用的關稅和稅款應由買方支付。任何銷售佣金將由買方支付,除非事先與美光達成協議。

2. 交貨

FOB 指原產地,即賣方的碼頭。買方在 FOB 地點承擔所有權和所有損失風險。所有包裝、運輸和保險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3. 無保證

設備為使用過的設備,依「現狀」出售,接受所有故障,不附帶任何類型的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或不侵權的任何默示保證。

4. 責任限制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因美光履行或未履行本次銷售而造成的任何間接、特殊、偶發或必然性損害承擔責任,無論是否因違約、疏忽、產品責任或其他原因所致。

5. 準據法

本協議受愛達荷州法律管轄。雙方同意,愛達荷州法院對雙方及本協議具有管轄權,愛達荷州是根據本協議產生的任何訴訟的適當地點,且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訴訟應盡可能在愛達荷州進行。

6. 銷售稅

愛達荷州、維吉尼亞州、猶他州或加州的銷售稅由買方負責,並由美光收取(如適用),除非向美光提交轉售證明或生產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