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工具

剩餘物料

條件

剩餘設備一般銷售條件

1. 付款

買方應在設備發放之前全額付款。如適用,買方應在電匯備註中包含發票號碼並支付所有電匯費用。買方應支付所有適用的關稅和稅款。

2. 交付和損失風險

設備的銷售應在美光的製造工廠按 FCA(《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方式進行。美光根據本協議第 11 條在指定日期(「提貨日期」)向買方提供設備後,美光對設備的責任即告終止,所有權和所有損失或損害風險均應轉移給買方,無論運費支付、保險或裝運單據形式如何規定。

3. 銷售先決條件

作為本協議的先決條件,買方將:

  • 透過提供美光可能要求的文件或資料,取得或協助美光及其相關公司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法律、規則和法規獲得任何所需的執照和許可證。
  • 遵守美利堅合眾國及其機構的此類法律、規則和法規;
  • 保存必要的記錄,以遵守此類法律、規則和法規;
  • 獲得將設備進口到任何其他國家所需的所有政府核准和執照;及
  • 不得違反美利堅合眾國的出口法律或其他法律、規則和法規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設備。

4. 設備的拆卸、包裝、裝箱和裝載

買方將自行承擔設備的拆卸、包裝、裝箱和裝載費用。所有參與設備拆卸、包裝、裝箱、貼標、裝載或運輸的買方代理人或員工均應擁有所有必需的認證,且所有參與人員均應經美光自行決定核准。參與設備拆卸、包裝、裝箱、貼標籤、裝載或運輸的買方的所有代理商或員工應始終遵守所有相關的美光政策。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美光依其合理判斷認為買方對設備的拆卸、包裝、裝箱、貼標、裝載或運輸將在任何方面不符合適用的法律、規則或條例,美光可在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對設備的拆卸、包裝、裝箱、貼標、裝載和/或運輸進行控制,所有費用將由買方承擔。

5. 檢查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買方有充分的機會對設備進行實際檢查。買方承認並同意,如果其選擇不對設備進行實際檢查,則買方特此明確放棄其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如有),以針對此類檢查可能發現的任何索償尋求任何救濟。

6. 無保證

設備為使用過的設備,依「現狀」出售,存在各種故障和缺陷,不附帶任何形式的保證。美光明確拒絕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的任何默示保證。

所有軟體(如有)均依「現狀」出售,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美光明確拒絕對軟體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不侵犯第三方權利,以及任何適銷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的默示保證。美光不保證軟體所含功能符合買方要求,或軟體運作不會中斷或沒有錯誤。

美光或授權代表所提供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訊或建議均不構成保證或以任何方式增加本保證的範圍。買方承擔使用風險,除本協議另有說明外,此類風險完全由買方承擔。

買方清楚瞭解並同意,美光不保證本設備或軟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提出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索償。美光特此拒絕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提供保證或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著作權或商業秘密侵權

7. 責任限制

在任何情況下,美光均不對因美光履行或未履行本協議,或提供、履行或使用根據本協議出售的任何設備或軟體而造成的任何間接、特殊、偶發或必然性損害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資料損失、使用損失或業務中斷,無論是否因違約、違反保證、嚴格責任、美光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

在任何情況下,美光對買方根據本協議提出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索償(無論是合約或侵權)的總累計責任不得超過買方就該索償所涉設備向美光支付的金額

8. 軟體授權

本次銷售僅出售硬體項目,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程式碼(軟體)銷售或授權,無論該軟體是否已與設備一同包裝、整合或以其他方式包含於設備內。設備內包含的任何軟體可能屬於第三方的財產。買方同意銷毀所有此類軟體或取得繼續使用此類軟體的適當授權。

9. 賠償

對於因買方購買或使用設備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責任、索償、要求、損害、訴因、損失、開支和律師費(無論是否已知),買方應代表其自身及其員工和代理人對美光、其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及其董事、主管級人員、代理人和員工進行賠償、辯護並使其免受損害。

10. 準據法

本協議應受銷售州/國的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不適用該州/國的法律衝突原則。雙方同意,銷售國的法院對因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具有管轄權,且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訴訟應盡可能在銷售國進行。雙方特此確認並同意,《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法》第 283A 章的規定明確排除在外,且不適用於本協議的條款與條件。

11. 接受和履行

時間對於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至關重要。買方應由買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本協議,並在上文首述日期後一 (1) 天內將本協議交還美光。買方應自上文首述日期或美光另行指定日期起十 (10) 天內接收設備。

12. 稅款

除非本協議正面另有說明,否則所示價格不包括任何關稅、銷售稅、使用稅、增值稅、消費稅、商品和服務稅、聯邦稅、州稅、地方稅或其他稅項。買方應支付所有此類關稅或稅款,或向美光提供相應的轉售或免稅證明,以代替此類關稅或稅款。

13. 不可抗力

對於因天災、火災、水災、事故、暴亂、戰爭、政府干預、禁運、罷工、勞工困難、設備故障、供應商延遲交貨或超出美光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其他困難而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導致的任何履約延遲,美光概不負責。

14 出口管制法

買方保證並聲明,在未事先獲得美國法律和/或其他適用的外國法律規定的出口所需授權和其他核准之前,不得直接或間接出口本協議所涉及的任何設備(及相關技術資料或軟體,如有)。這包括向來自受限制國家的外籍人士進行可轉售的設備(及相關技術資料或軟體,若有)發放。

15 遵守法律

買方應遵守所有國家、州和地方法律、規則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製造、加工、分銷、運輸、標籤、裝卸、排放、處理、處置、回收、再利用、使用、進口、出口或其他利用設備或與設備相關的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對於因買方不遵守適用法律、規則和法規(包括本協議第 14 條提及的任何法律、規則和法規)而導致美光可能產生的任何索償、責任、罰款、沒收以及相關成本和費用(包括律師費),買方同意對美光進行賠償並使美光免受損害。

16 有害物質

設備可能含有化學殘留物。買方承認這一事實,並同意賠償美光因設備含有此類化學殘留物而可能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害索償或訴訟或其他救濟。買方同意遵守有關設備拆除、運輸、標籤、使用及處置的所有適用的政府安全標準及環境法規和法律。材料安全資料表將應要求提供給買方。

17 條款與條件

買方同意本協議及本協議正面所述的條款與條件是本次銷售的前提及美光接受的條件,這些條款與條件代替並取代買方簽發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採購訂單和規格書)中載列的任何及所有條款與條件。美光特此拒絕接受買方簽發的此類文件中任何附加的、不同的或相衝突的條款與條件,此類文件完全不適用於依據本協議所達成的任何銷售並且對美光不具有任何約束力。本協議規定的任何補救措施均不得視為排他性,而應盡可能與普通法或衡平法中的所有其他補救措施相結合。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勝訴方有權向其他方追償其合理費用及律師費。如果具有法定管轄權法院判定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部分)無效、非法或無法執行,成為最終、不可上訴裁決、政府訴訟或具有約束力仲裁之一部分,則該條款應盡可能按照雙方聲明的意圖執行,同時本協議的其餘部分應繼續完全有效,並根據其條款約束雙方。本協議的所有章節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得解釋為本協議的一部分,也不得解釋為對其所指特定章節範圍的限制或擴大。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修訂(包括任何默示棄權),除非經本協議各方書面簽署,否則均屬無效。本協議載列雙方就本協議標的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和諒解,並合併雙方先前或同時就此達成的所有協議和諒解(無論書面、口頭或默示)。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所有依其性質仍然有效的義務和責任在到期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在訴因產生兩年後或在付款到期兩年後(如未付款)提起任何形式因本協議引起的訴訟。任何一方放棄對另一方不遵守本協議中任何義務或責任的任何情況進行追究,不得視為放棄追究後續情況或對不遵守義務或責任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