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工具

剩餘物料

愛達荷州和維吉尼亞州條款

以下是美光愛達荷州博伊西和維吉尼亞州馬納薩斯設施剩餘設備的特定條款與條件。

條款與條件

1. 付款

買方應在交付設備之前全額付款。資金應採用銀行本票或電匯形式。所有適用的關稅和稅款應由買方支付。任何銷售佣金將由買方支付,除非事先與美光達成協議。

2. 交貨

FOB 指原產地,即賣方的碼頭。買方在 FOB 地點承擔所有權和所有損失風險。所有包裝、運輸和保險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3. 無保證

設備為使用過的設備,依「現狀」出售,接受所有故障,不附帶任何類型的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或不侵權的任何默示保證。

4. 責任限制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因美光履行或未履行本次銷售而造成的任何間接、特殊、偶發或必然性損害承擔責任,無論是否因違約、疏忽、產品責任或其他原因所致。

5. 準據法

本協議受愛達荷州法律管轄。雙方同意,愛達荷州法院對雙方及本協議具有管轄權,愛達荷州是根據本協議產生的任何訴訟的適當地點,且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訴訟應盡可能在愛達荷州進行。

6. 銷售稅

愛達荷州、維吉尼亞州、猶他州或加州的銷售稅由買方負責,並由美光收取(如適用),除非向美光提交轉售證明或生產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