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工具

剩餘物料

新加坡條款

以下是美光新加坡剩餘設備的特定條款與條件。

條款與條件

1. 付款

買方應在領取設備之前全額付款。付款應採用本票或電匯形式。買方應支付所有適用的關稅和稅款。買方應支付所有銷售佣金,除非美光另行以書面方式同意。買方將本票寄至:Micron Semiconductor Asia Pte. Ltd., Attn: Weng Loong (Jacky) Hoi, 990 Bendemeer Road, Singapore 339942.

2. 交貨

如果設備將運往新加坡境內的設施,則設備應按 FOB(《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方式在新加坡銷售。如果設備將運往新加坡境外,則設備應按 EXW(《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方式在新加坡銷售。買方應支付所有包裝、運輸和保險費用。

3. 作為本協議的條件,買方承諾:

a. 透過提供賣方可能要求的文件或資料,協助賣方及其相關公司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所有法律、規則和法規獲得任何所需的執照和許可證];

b. 遵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此類法律、規則和法規;

c. 保存必要的記錄,以遵守此類法律、規則和法規;

d. 除非為遵守此類法律、規則和法規,否則不得再出口任何設備;

e. 獲得將設備進口到[進口國(如果運往新加坡境外)]所需的所有政府核准和執照;

f. 不得違反美利堅合眾國的出口法律或其他法律、規則和法規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設備/貨物];及

g. 對於[MSA/製造商]因買方或買方的任何客戶違反第 3 條任何規定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罰款、損害、損失、成本及費用{including legal costs on a full indemnity basis},對賣方及其相關公司進行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4. 無保證

設備為使用過的設備,依「現狀」出售,不附帶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或智慧財產權侵權的任何默示保證。買方同意,除非本協議明確規定,否則其在簽訂本協議時不依賴任何聲明、保證或其他規定。因此,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排除成文法或普通法隱含的所有條件、保證或其他條款。

5. 責任限制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賣方履行或未履行本協議而造成的間接、特殊、偶發或必然性損害,無論是否因違約、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

6. 準據法

本協議應受新加坡的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雙方同意,新加坡法院對雙方及本協議具有管轄權,新加坡是根據本協議產生的任何訴訟的適當地點,且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訴訟應盡可能在新加坡進行。雙方特此確認並同意,《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法》第 283A 章的規定明確排除在外,且不適用於本協議的條款與條件。

7. 接受和履行

時間對於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至關重要。買方應由買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本協議,並在上文首述日期後一 (1) 天內將本協議交還賣方。買方應自上文首述日期起十 (10) 天內支付設備款項並收貨。

8. 銷售稅

任何銷售使用稅和消費稅、商品和服務稅應由買方負責,如果法律要求,可由賣方收取。

9. 一般條款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補救措施均不得視為排他性,而應盡可能與普通法或衡平法中的所有其他補救措施相結合。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勝訴方有權向其他方追償其合理費用及律師費。如果具有法定管轄權法院判定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部分)無效、非法或無法執行,成為最終、不可上訴裁決、政府訴訟或具有約束力仲裁之一部分,則該條款應盡可能按照雙方聲明的意圖執行,同時本協議的其餘部分應繼續完全有效,並根據其條款約束雙方。本協議的所有章節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得解釋為本協議的一部分,也不得解釋為對其所指特定章節範圍的限制或擴大。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修訂(包括任何默示棄權),除非經本協議各方書面簽署,否則均屬無效。本協議載列雙方就本協議標的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和諒解,並合併雙方先前或同時就此達成的所有協議和諒解(無論書面、口頭或默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