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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Micron Technology, Inc.《公司章程》的重述版本。公司章程正本於 1984 年 4 月 6 日向德拉瓦州秘書處提交。本重述版本的公司章程已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245 條正式採納。本重述版本的公司章程僅重述並整合,不會進一步修訂上述修訂或補充的 Micron Technology, INC. 公司章程之條款,且這些條款與本重述版本的公司章程之條款之間並無差異。
- 該公司名稱為 MICRON TECHNOLOGY, INC.
- 其在德拉瓦州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2711 Centerville Road, Suite 400, in the City of Wilmington, County of New Castle。其在該地址的註冊代理商名稱為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 要開展或推廣的業務或目的性質,是企業從事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組織的任何合法行為或活動。
- 本公司有權發行之股份總數為三十億 (3,000,000,000),且各股面值為十分(0.10 美元),合計達三億美元(300,000,000.00 美元)。
在所有公司董事選舉中,每位股東有權獲得的投票數應等於他就其所持股份在董事選舉中可投的票數(除累積投票規定外),再乘以其應選董事人數,並且他可以將所有這些票數全部投給一位董事或分配給應選董事人數,或者投給其中兩位或多位董事,由他自行決定。
- 公司將永久存續。
- 為進一步行使而非限制法律賦予的權力,董事會獲明確授權制定、修改或廢除公司章程。
-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董事選舉不需以書面投票方式進行。
股東大會可依章程的規定,在德拉瓦州境內或境外舉行。公司帳簿可(根據法規中包含的任何規定)保存在德拉瓦州境外,具體地點由董事會或公司章程不時指定。
- 本公司保留以現行或未來法律規定的方式修訂、更改、變更或廢除本公司章程中任何條款的權利,且本章程授予股東的所有權利均受此項保留條款的約束。
- 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102(b) 條及任何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並在其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任何董事均不因其身為董事而違反信託義務,對公司或其股東承擔金錢損失責任;前提為本規定不得免除或限制董事因以下原因而承擔的責任:(i) 違反董事對公司或其股東的忠誠義務;(ii) 非出於善意或涉及蓄意不當行為或知情違法的行為或疏忽;(iii) 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174 條;或 (iv) 董事從中獲得不當個人利益的任何交易。
- 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145 條及任何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並在其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應有義務賠償任何因擔任或曾擔任本公司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或應本公司要求擔任或曾擔任其他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而成為或可能成為任何已提起、待決或已完成的訴訟、起訴或程序(無論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調查)之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執行人或管理者。本公司應在根據上述法定條款有賠償義務的每種情況下,向上述任何人士提供賠償。本公司亦應在此有義務根據上述法定條款,在本公司無義務但獲允許或授權作出該等賠償的任何情況下,向上述任何人士作出賠償,但須瞭解,在作出該等賠償之前,本公司應依照上述法規要求的程序或方法作出或促使作出該等決定或裁定。
Micron Technology, Inc. 已於 2001 年 4 月 18 日,由其授權主管簽署本重述之公司章程。
簽署人:/s/ Roderic W. Lewis
姓名:Roderic W. Lewis
職稱:法律事務副總裁、總法律顧問暨企業秘書
MICRON TECHNOLOGY, INC. 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
茲證明,簽署人 Joel L. Poppen:
- 為一家德拉瓦州公司 Micron Technology, Inc. 正式選出並擔任法律事務副總裁、總法律顧問暨企業秘書。
- 本公司重述的公司章程最初於 2001 年 4 月 18 日提交給德拉瓦州秘書處。
- 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242 條,本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對本公司重述的公司章程第 4 條進行修訂,全文如下:
「本公司有權發行之股份總數為三十億 (3,000,000,000),且各股面值為十分(0.10 美元),合計達三億美元(300,000,000.00 美元)。在所有公司董事選舉中,每位股東有權獲得的投票數應等於他就其所持股份在董事選舉中可投的票數。」
- 上述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已由本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242 條的適用規定正式通過。
茲證明,本公司已於 2015 年 1 月 22 日由其法律事務副總裁、總法律顧問暨企業秘書簽署本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
/s/ Joel L. Poppen
Joel L. Poppen,法律事務副總裁、
總法律顧問暨企業秘書
MICRON TECHNOLOGY, INC. 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
茲證明,簽署人 Michael Ray:
- 為一家德拉瓦州公司 Micron Technology, Inc. 正式選出並擔任資深副總裁、法務長暨企業秘書。
- 本公司原公司章程於 1984 年 4 月 6 日提交,而本公司重述的公司章程最初於 2001 年 4 月 18 日提交給德拉瓦州秘書處。
- 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242 條,本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對本公司重述的公司章程第 9 條進行修訂,全文如下:
「9. 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102(b) 條及任何其他相關條款(無論現行版本或未來修訂版本)的規定,並在其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均不因其身為董事或高級職員而違反信託義務,對公司或其股東承擔金錢損失責任。在不限制前述條款效力的前提下,如果《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未來修訂為授權公司採取進一步行動以消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級職員的個人責任,則應在經修訂之《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消除或限制本公司董事或高級職員的責任。公司股東對本第 9 條前述條款的任何修訂、廢除或消除,均不得對公司董事或高級職員在該等修訂、廢除或消除之前已存在的任何權利或保護產生不利影響,亦不得增加公司董事或高級職員就其在該等修訂、廢除或消除之前發生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承擔的責任。」
- 上述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已由本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根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 242 條的適用規定正式通過。
茲證明,本公司已於 2026 年 1 月 21 日由其資深副總裁、法務長暨企業秘書簽署本重述公司章程之修訂章程。
/s/ Michael Ray
Michael Ray
資深副總裁、法務長暨企業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