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Micron Technology, Inc.(「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的目的是,協助董事會履行其可能不時轉授予委員會的、董事會對公司保障人員、設施、資訊基礎設施及所有公司資訊安全的情況的監督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治理、隱私、法規遵循、網路安全,以及監督相關風險和與公司安全職能有關的其他任務。
2. 成員資格、資歷和薪酬
2.01. 委任。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委任,其任期由董事會酌情決定。委員會應至少由兩名董事會成員組成。委員會的成員應符合本第 2 條的標準,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或那斯達克股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那斯達克」)那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要求的所有其他標準(如有)。
2.02. 獨立性。至少過半數委員會成員應具有不時有效的那斯達克上市標準所界定的「獨立性」。
2.03. 薪酬委員會。支付給委員會成員的費用和其他薪酬(如有)應由董事會經其全權酌情決定。
3. 委員會主席
除非董事會選舉委員會主席,否則委員會成員應透過全體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票指定一名主席。
4. 職責和責任
為實現上述目的,委員會應承擔下列特定職責和責任,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職責,惟下文另行說明者除外。
4.01. 有關某些安全事項的職責。公司管理層有責任管理公司的安全實務、程序和控制措施。委員會具有監督職責,在履行該職責過程中,委員會可能依靠管理層和委員會顧問提供的審查和報告。在履行其監督責任時,委員會應:
4.01.01 風險監督。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i) 與以下各項有關的公司政策、計畫、指標和計劃:公司設施和員工的實體安全、企業網路安全,以及與公司安全相關基礎設施和相關營運有關的資料保護風險;及 (ii) 公司計劃和實務在公司業務營運中識別、評估、優先排序和緩解該等風險的有效性;
4.01.02 防備。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公司的網路危機防備、安全違規和事故應變計畫、上報守則和通訊計劃,以及災難恢復和有關上述各項的業務持續能力;
4.01.03 監督防護措施和事故。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保護公司員工、設施、智慧財產、機密資訊和業務營運的機密性、完整性、可及性、安全性和恢復力所用的防護措施,並與管理層一起審查和討論任何重大安全事故,包括提交監管機構或監管機構發出的報告、防護措施的有效性和為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採取的緩解措施;
4.01.04 產品安全。審查及與管理層討論與公司產品相關的網路安全和資料保護風險;
4.01.05 法規遵循監督。接收管理層有關以下各項的報告:公司對適用資訊安全和資料保護法和業界準則的遵守情況;公司或公司員工、設施和業務營運面臨的安全、資料隱私及/或其他監管或法規遵循風險的新的或經更新的法律影響;重大相關法律和監管發展;以及公司和公司業務營運面臨的威脅情勢;
4.01.06 策略監督。審查公司的實體和網路安全策略、危機或事故管理,以及安全相關資訊科技規劃流程,並提供相關建議,以及與公司的資訊長和安全執行長審查投資公司安全系統的策略;
4.01.07 公開揭露。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公司的公開揭露,包括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的公開揭露、與公司保障其員工、設施和資訊科技系統安全(包括隱私、網路安全和資料安全)有關的公開揭露;
4.01.08 外部合作夥伴。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與有權查閱公司資料的公司外部合作夥伴及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如供應商、供貨商、業務合作夥伴等)相關的網路安全風險,以及識別和緩解該等風險的政策和程序;及
4.01.09 其他相關事項。與管理層審查和討論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確定與委員會監督公司保障員工、設施和資訊科技保護的安全相關的其他事項,包括有關風險識別、評估、優先排序、緩解和管理的管理層計劃,並根據情況提供建議。
4.02. 向董事會建議。就本章程所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須經董事會核准的任何活動,向董事會提交建議,以供核准。
4.03. 其他職責。履行委員會目的範圍內的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轉授予委員會的其他活動。
4.04. 向委員會轉授董事會權限。董事會可能定期授權委員會對本章程所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所有或特定活動具有一定級別的審批權限,對於該等活動,委員會應具有與董事會同等的權力和權利,以在該等審批權限級別內,授權和核准該等活動。對於超出委員會的任何該等核准權限級別的活動,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交建議,以供核准。
4.05. 存取權。在可能對履行委員會責任屬適當或必要的情況下,委員會應有權接觸公司的高階主管、員工,查閱公司帳簿、記錄,進入公司設施,但須於合理時間內提前向公司發出通知,並盡合理努力避免干擾公司的管理、業務和營運。為避免干擾,應透過委員會主席協調該等查閱請求。
4.06. 顧問和諮詢師。委員會應有權向內部或外部法律、會計、網路安全、取證、科技及委員會視為適當的其他顧問或諮詢師尋求建議和協助,以完成其於本文下的職責。委員會將每年審查公司的第三方稽核計劃和管理層的審核結果。公司必須提供委員會所決定的適當資金,以支付委員會根據本第 4.06 條聘請的任何諮詢師的報酬。
4.07. 調查。委員會應有權在其認為適當時,在轉授予委員會的職責和責任範圍內,對任何事項進行或授權進行調查。
4.08. 報告。在可能屬適當且符合本章程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委員會的活動、評估和建議。
4.09. 向小組委員會轉授責任的權限。委員會應有權將其任何責任轉授予在其看來可能屬適當的一個或多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
5. 會議
5.01. 會議出席和受邀出席人士。非委員會成員的所有非管理層董事均可出席委員會會議,但不可投票。此外,委員會可邀請公司的任何董事、高階主管以及委員會視為屬適當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以履行其責任。為履行委員會責任,在委員會認為屬適當的情況下,委員會亦可將委員會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排除在其會議之外。
5.02. 會議。委員會應按其確定對履行其職責和責任屬必要的頻率和間隔時間舉行會議,但無論如何不得少於每年四次(通常為每季度一次)。委員會可制定其自己的時間表,並每年提前向董事會提供該時間表。委員會主席或過半數委員會成員可召集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會議及/或視訊會議的方式舉行。會議將以允許參與會議的所有人士聽到彼此發言的方式舉行。
6. 會議紀錄
委員會應保存其會議的書面會議紀錄,該等會議紀錄應與董事會會議的會議紀錄一併歸檔。
7. 投票
委員會每名成員均應就要求委員會採取行動的任何事項有一票投票權。三分之一成員,但不少於兩名成員,應構成法定人數。委員會應僅透過在正式召集且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會議上由委員會過半數出席成員所投贊成票,或經全體委員會成員一致書面同意,獲授權採取任何獲准行動。委員會主席應有權額外投一票,以解決任何票數相等的情況。
8. 表現評估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對委員會進行一次表現評估,包括審查本章程。
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修訂、重述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