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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治理

財務委員會

Micron Technology, Inc 董事會財務委員會章程

1. 目的

 

Micron Technology, Inc.(「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財務委員會(「委員會」)的目的應為協助董事會履行其有關公司財務政策、財務政策和資本結構的監督責任。

2. 成員資格、資歷和薪酬

 

2.01. 委任。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委任,其任期由董事會酌情決定。委員會應至少由三名董事會成員組成。委員會成員應符合本第 2 條所列標準。

2.02. 獨立性。至少過半數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定義見不時生效的那斯達克股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那斯達克」)那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上市標準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企業治理規則和法規)。

2.03. 財務知識。至少一名成員應能閱讀及理解基本財務報表,包括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2.04. 財務專家。至少一名成員應為不時生效的 SEC 規則和法規界定的「稽核委員會財務專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根據那斯達克上市要求,「稽核委員會財務專家」將被認定為具備必要的財務知識。

2.05. 薪酬委員會。支付給委員會成員的費用和其他薪酬(如有)應由董事會經其全權酌情決定。

3. 主席

 

除非董事會選舉委員會主席,否則委員會成員應透過全體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票指定一名主席。

4. 職責和責任

 

為實現上述目的,委員會應承擔下列特定職責和責任,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職責。

4.01. 有關特定財務事項的職責。委員會應定期審查公司的財務事務,並經考慮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和建議,應負有以下職責和責任:

4.01.01 資本結構。定期(但至少每年)審查管理層為滿足公司的融資需要,對公司資本額制定的計畫和目標,包括信用評級以及債務和股票的結構和金額;

4.01.02 債務和股票發售。審查管理層對新發售債務和股票證券、信用協議和在董事會授權的資產支持或資產擔保融資範圍以外的資產支持或資產擔保融資的建議;

4.01.03 資本回報。審查管理層對回購公司股份及/或股息的建議;

4.01.04 現金管理和投資。定期(但至少每年)審查公司的現金管理和投資政策;

4.01.05 風險管理。定期(但至少每年)審查公司管理使用對沖、衍生工具和其他類似風險管理技術的情況的策略,並至少每年審查並代表公司及其適用附屬公司核准,公司訂立根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制定的「終端使用者例外」法規獲豁免進行交易執行和結算的互換和其他衍生交易的決定,並審查及與管理層討論管轄公司使用受「終端使用者例外」規範的互換交易的適用公司政策。

4.01.06 保險。定期(但至少每年)審查公司的風險轉移保單,包括董事和高階主管保險單、財產險、運送險和商業責任險,但董事和高階主管的最終責任應由董事會承擔。

4.02. 投資人關係。定期(但至少每年)審查公司的投資人關係計劃、股東介紹和分析師關注度。

4.03. 業務計畫和預算。從現金流、融資要求和負債管理角度,審查公司的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

4.04. 向董事會建議。就本章程所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須經董事會核准的任何活動,向董事會提交建議,以供核准。

4.05. 其他職責。履行委員會目的範圍內的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轉授予委員會的其他活動。

4.06. 向委員會轉授董事會權限。除本章程規定的職責和責任外,董事會可能定期授權委員會對本章程所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所有或特定活動具有一定級別的審批權限,對於該等活動,委員會應具有與董事會同等的權力和權利,以在該等審批權限級別內,授權和核准該等活動。對於超出委員會的任何該等審批權限級別的活動,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交建議,以供核准。

4.07. 存取權。在可能對履行委員會責任屬適當或必要的情況下,委員會應有權接觸公司的高階主管、員工,查閱公司帳簿、記錄,進入公司設施,但須於合理時間內提前向公司發出通知,並盡合理努力避免干擾公司的管理、業務和營運。為避免干擾,應透過委員會主席協調該等查閱請求。

4.08. 顧問和諮詢師。委員會應有權向內部或外部法律、會計和財務專家,包括委員會視為適當的其他顧問或諮詢師,尋求建議和協助,以完成其於本章程下的職責。公司必須提供委員會決定的適當資金,以支付委員會根據本第 4.08 條聘請的任何諮詢師的報酬。

4.09. 調查。委員會應有權在其認為適當時,在轉授予委員會的職責和責任範圍內,對任何事項進行或授權進行調查。

4.10. 報告。在可能屬適當且符合本章程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委員會的活動、評估和建議。

4.11. 向小組委員會轉授責任的權限。委員會應有權將其任何責任轉授予在其看來可能屬適當的一個或多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

5. 會議

 

5.01. 會議出席和受邀出席人士。非委員會成員的所有非管理層董事均可出席委員會會議,但不可投票。此外,委員會可邀請公司的任何董事、高階主管以及委員會視為對履行其責任屬適當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為履行委員會責任,在委員會認為屬適當的情況下,委員會亦可將委員會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排除在其會議之外。

5.02. 會議。委員會應按其確定對履行其職責和責任屬必要的頻率和間隔時間舉行會議,但無論如何至少每年四次。委員會可制定其自己的時間表,並每年提前向董事會提供該時間表。委員會主席或過半數委員會成員可召集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會議或視訊會議的方式舉行。會議將以允許參與會議的所有人士聽到彼此發言的方式舉行。

6. 會議紀錄

 

委員會應保存其會議的書面會議紀錄,該等會議紀錄應與董事會會議的會議紀錄一併歸檔。

7. 投票

 

委員會每名成員均應就要求委員會採取行動的任何事項有一票投票權。三分之一成員,但不少於兩名成員,應構成法定人數。委員會應僅透過在正式召集且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會議上由委員會過半數出席成員所投讚成票,或經全體委員會成員一致書面同意,獲授權採取任何獲准行動。委員會主席應有權額外投一票,以解決任何票數相等的情況。

8. 表現評估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對委員會進行一次表現評估,包括審查本章程。

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修訂、重述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