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年會;及時通知。在股東大會上,只可進行妥善提交會議審議的董事選舉提名和其他事務。提名或其他事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在年會上妥善提出:
(i) 在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發出或按其指示發出的會議通知(或其任何補充通知)中指明,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已正式獲得授權,可根據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的決議提名該等人士或提出該等事務,
(ii) 由董事會或獲正式授權提名該等人士或提出該等事務的任何委員會根據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的決議,以其他方式妥善提交會議,或按其指示提交會議,或
(iii) 由符合以下條件的股東以其他方式妥善提交年會: (A) 在確定有權獲得年會通知的股東的記錄日期為在冊股東;(B) 在本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送達秘書時為在冊股東;(C) 在確定有權在年會投票的股東的記錄日期為在冊股東;(D) 在年會召開時為在冊股東;及 (E) 遵守本第 2 條第 11 節規定的程序。
此外,任何事務提案(不包括提名董事候選人)必須是股東採取行動的適當事項。為使股東能夠在年會上妥善提出事務(包括不限於董事提名),有意提出事務的股東或在冊股東必須根據以下本第 2 條第 11(a) 節或第 11(c) 節(如適用)的規定,以書面形式及時向秘書發出有關通知,即使該等事項已是股東通知或公司公開揭露的主題。
股東通知必須在公司首次向股東郵寄與上一年度股東年會相關的代表委任材料或代表委任材料可用性通知一週年之前,不早於第 12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上午 8:00,且不遲於第 9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下午 5:00(以較早者為準)送達公司主要行政辦公室的秘書處,方為及時;但是,如果上一年度未召開股東年會,或者本年度股東年會的日期已作更改,與上一年度股東年會一週年的日期相差三十 (30) 天以上,則股東通知必須在年會召開日之前第 12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上午 8:00,且不遲於年會召開日之前第 9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下午 5:00(以較晚者為準),或如果首次公佈年會召開日期的時間距年會召開日期不足 100 個日曆日,則在公司首次公佈年會召開日期之日後第 10 個日曆日,送達公司主要行政辦公室的秘書處,方為及時。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年度股東大會的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延遲,或任何相關公告,均不得為發出上述股東通知開啟新的期限(或延長任何期限)。在任何情況下,股東提交的通知中的董事候選人人數不得多於年會上股東選舉的董事席位數。如果要增加董事會的董事人數,但在股東根據上述規定遞交提名通知的最後日期前至少 10 個日曆日,沒有發佈列出所有董事被提名人姓名或指明增加後的董事會規模的公開公告,則本第 2 條第 11(a) 節所要求的股東通知也將被視為及時通知,但僅限於因增加董事席位而產生的任何新職位的任何被提名人,且該等通知必須於首次發佈該等公告之日後第 1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下午 5:00 前送達公司主要行政辦公室的秘書處。 「公開公告」是指公司根據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經修訂,包括其下的規則和條例,簡稱「交易法」)第 13 節、第 14 節或第 15(d) 節的規定,在全國新聞服務機構報道的新聞稿中或在公司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公開提交的文件中披露資訊,或透過其他合理的方式向公眾或公司一般股東告知該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在公司的投資者關係網站上發佈資訊。
只有按照第 2 條第 11(b) 節、第 11(c) 節或第 11(e) 節規定的程序提名的人員才有資格參選董事。
(b) 股東年會;通知程序。在股東年會上提名董事候選人或提出由股東處理的其他事務,可由董事會或第 2 條第 11(a) 節的第 (1) 和 (2) 項規定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提出或按其指示提出,或由第 2 條第 11(a) 節的第 (3) 項規定的任何公司股東提出並遵守本第 2 條第 11(b) 節規定的通知程序。 除由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提出或按其指示提出的提名和其他事務外,該等提名和其他事務應根據第 2 條第 11(a) 節的規定及時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股東向秘書發出的通知應載明:
(i) 關於股東擬提名參選董事的每位人士:
(A) 該等通知中提名的每位被提名人的姓名、年齡、公司地址和住址;
(B) 每位被提名人的主要職業或工作;
(C) 每位被提名人記錄持有或實益擁有的公司股本數量,以及任何 (i) 該等人士持有或實益擁有的衍生工具(定義見下文),包括直接或間接作為任何衍生工具基礎的任何證券的全部名義金額;及 (ii) 其他已達成的協議、安排或諒解,其效果或意圖是使該等人士擁有公司證券或減少其損失,管理股價變動的風險或利益,或增加或減少該等人士對公司證券的投票權;
(D) 該等被提名人與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或實體簽訂的或在過去三年內簽訂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補償、償還、賠償、付款或其他財務協議、安排或諒解(包括但不限於據此已收或應收的任何付款金額),且在每種情況下均與參選或擔任公司董事有關(該等協議、安排或諒解稱為「補償安排」);
(E) 根據《交易法》第 14 節的規定,為在競選中選舉被提名人擔任董事(即使不涉及競選)而尋求受委代表的代表委任聲明中必須揭露的或以其他方式必須揭露的有關每位被提名人的所有資訊;
(F) 每位被提名人 (x) 作為該等股東的被提名人出現在代表委任聲明中,(y) 根據《交易法》第 14a-19 條的規定出現在公司的代表委任表格中,以及 (z) 在當選後擔任董事的同意書,以及
(G) 關於該等被提名人以及該等被提名人各自的關聯方和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與發出通知的該等股東、代表其提名的實益擁有人(如有)及其各自的關聯方和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之間的任何其他重要關係的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根據《S-K 法規》第 404 條應披露的所有資訊,如果就該等規則而言,該等股東、實益所有人、關聯方或合夥人是「註冊人」,且該等人士是該等註冊人的董事或執行長,以及
(ii) 關於股東建議提交年會的任何其他事項:
(A) 希望提交年會的事務的簡要說明;
(B) 提案或事務的內容(包括建議審議的任何決議的內容,以及(如適用)對本章程細則的任何擬議修訂的內容);
(C) 在年會上處理該等事務的理由;
(D) 發出通知的股東和代表其提出提議的實益擁有人(如有)及其各自的關聯方和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在該等事務中的任何重大利益,以及
(E) 該等股東與代表其提出提議的實益擁有人(如有)及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姓名)之間就該等股東提議的該等事務達成的所有協議、安排和諒解,以及
(iii) 關於發出通知的提議股東和代表其提出提名或提議的實益擁有人(如有):
(A) 股東、實益擁有人及其各自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在公司帳簿上的姓名和地址;
(B) 在提議股東發出通知之日,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直接或間接記錄持有或實益擁有的公司股票類別和數量;
(C) 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與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在每種情況下,包括其姓名)之間就每項該等提名或其他事務的提議達成的有關該等提名或其他提議的任何協議、安排或諒解;
(D) 自提議股東發出通知之日起,由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或其代表就公司證券訂立的任何 (x) 協議、安排或諒解(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衍生工具、多頭或空頭頭寸、獲利權益、遠期、期貨、掉期、期權、認股權證、可轉換證券、股票增值權或類似權利、對沖交易,以及借入或借出股份,無論其結算形式如何),(上述任何一項均稱為「衍生工具」,包括直接或間接作為任何衍生工具基礎的任何證券的全部名義金額),以及 (y) 所訂立的其他協議、安排或諒解,其效果或意圖是使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擁有公司股票或減少其損失,管理股價變動的風險或利益,或增加或減少其對公司股票的投票權;
(E) 任何代表委任書、合約、安排、諒解或關係,根據該等代表委任書、合約、安排、諒解或關係,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有權對公司任何證券的任何股份進行投票;
(F) 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實益擁有的與相關證券分離或可分離的公司證券的任何分紅權;
(G) 作為普通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等普通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的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證券或衍生工具中的任何比例權益;
(H) 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根據公司證券或衍生工具價值的增減而有權獲得的任何與業績相關的費用(基於資產的費用除外),包括但不限於該等人士的同住直系親屬持有的任何該等權益;
(I) 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持有的公司任何主要競爭對手的任何重大股權或任何衍生工具;
(J) 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在與公司、公司的任何關聯方或公司的任何主要競爭對手的任何合約中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在每種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僱傭協議、集體談判協議或諮詢協議);
(K) 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是涉及公司或其任何高階管理人員、董事或關聯方的一方或重要參與者的任何重大未決或有威脅的法律訴訟;
(L) 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與公司或其任何高階管理人員、董事或關聯方之間的任何重大關係;
(M) 說明提議股東在提交股東通知之日是公司股份的記錄持有人,並有意親自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年會,將該等提名或其他事務提交年會的陳述和承諾;
(N) 說明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或其隸屬的團體是否有意 (x) 向至少擁有核准或通過提案或選舉每名被提名人所需的公司當時發行在外股本投票權百分比的持有人交付代表委任聲明或代表委任表格的陳述和承諾(其中,在選舉被提名人的情況下,該等陳述和承諾必須包括一份聲明,說明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是否有意根據《交易法》第 14a-19 條的規定,爭取達到公司股票投票權所需的百分比),或 (y) 以其他方式向股東徵集支援該等提案或提名的代表委任書;
(O) 與提議股東、實益擁有人或其各自的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其他方或董事候選人或擬議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資訊,在每種情況下,根據《交易法》第 14 節的規定,該等資訊必須在代表委任聲明或與徵集代表委任書以支援該等被提名人(在有爭議的董事選舉中)或提議有關的其他檔案中披露,以及
(P) 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與任何擬議事務有關的其他資訊,以確定該等擬議事務是否為股東行動的適當事項。
除本第 2 條第 11 節的規定外,股東通知(以及就此提交給公司的任何其他資訊)必須及時更新和補充:(x) 如有必要,使該等通知所提供或要求提供的資訊,在確定有權獲得年會通知並在年會上投票的股東的記錄日期,以及在年會日期或其任何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延遲日期前 10 個工作日,均為真實準確;及 (y) 提供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資訊。
任何該等更新和補充或額外資訊(包括根據第 2 條第 11(b)(iii)(P) 節提出的要求)必須送達公司主要行政辦公室的秘書處:(A) 在要求提供額外資訊的情況下,應在收到相關要求後立即做出回應,秘書收到回應的時間不得遲於公司任何該等要求中規定的合理時間;或 (B) 如果是對任何資訊的任何其他更新或補充,則不得遲於年會記錄日期後五(5)個工作日(如需在記錄日期前進行任何更新和補充),且不得遲於年會日期或其任何延期、改期、推遲或其他延遲日期前八 (8) 個工作日(如需在年會日期或其任何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延遲日期前十 (10) 個營業日進行任何更新或補充)。 提名個人參選董事的股東應在不遲於年會日期或其任何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延遲日期前五 (5) 個工作日,向公司提供合理證據,證明該等股東已滿足第 14a-19 節的要求。如果未能及時提供該等更新、補充、證據或額外資訊,提名或提議將不再符合在年會上審議的條件。如果股東未能遵守第 14a-19 節的要求(包括股東未能向公司提供第 14a-19 節要求的所有資訊或通知),則該等股東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將無資格在年會上參選,與該等提名有關的任何投票或代表委任書將不予考慮,儘管公司可能已收到該等代表委任書並用於確定法定人數。 為避免疑義,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更新和補充義務或提供額外資訊或證據的義務,不得限制公司對股東提供的任何通知中的任何缺陷的權利,不得延長本章程細則規定的任何適用期限,也不得允許或被視為允許先前已根據本章程細則提交通知的股東修改或更新任何提名或提交任何新的提名。 任何經紀人、交易商、商業銀行、信託公司或其他被提名人,如果是根據本第 2 條第 11 節提交通知的股東,則無須根據本章程細則披露其正常經營活動,其唯一原因是該等經紀人、交易商、商業銀行、信託公司或其他被提名人已被指示代表實益擁有人準備和提交本章程細則所要求的通知。
(c) 代表權。
(i) 在代表委任材料中納入代表權獲提名人。在不違反第 2 條第 11 節規定的前提下,公司應在任何股東年會的代表委任聲明和代表委任卡上列入股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妥善提名參選董事會的任何董事候選人(以下稱「代表權獲提名人」)的姓名以及所需資訊(定義見下文),條件是:(A) 股東或股東團體或其代表及時向公司遞交符合本第 2 條第 11(c) 節規定的「代表權獲提名人」書面通知(「代表權提名通知」),且在遞交代表權提名通知時,該等股東或股東團體符合本第 2 條第 11(c) 節規定的所有權和其他要求(該等股東或股東團體及其代表的任何人士稱為「符合資格股東」),(B) 符合資格股東在提供「代表權提名通知」時以書面形式明確選擇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規定將其被提名人列入公司的代表委任聲明,及 (C) 符合資格股東和代表權獲提名人在其他方面符合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公司治理準則》或其他規定董事資格的文件(「董事會資格」)中規定的董事會成員標準。
(ii) 遞送代表權提名通知。代表權提名通知必須在公司首次向股東郵寄與上一年度股東年會相關的代表委任材料或代表委任材料可用性通知一週年之前,不遲於第 12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下午 5:00,且不早於第 15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上午 8:00(以較早者為準)送達公司主要行政辦公室的秘書處,方為及時;但是,如果上一年度未召開股東年會,或者本年度股東年會的日期已作更改,與上一年度股東年會一週年的日期相差三十 (30) 天以上,則股東通知必須在不早於該等年會召開日之前第 15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上午 8:00,且不遲於:(A) 該等年會日期之前第 120 個日曆日,或 (B) 公司首次公開宣布該等年會日期之後第 1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下午 5:00(以較晚者為準)送達,方為及時。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年會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延遲的公告均不得為提交該等代表權提名開啟新的期限(或延長任何期限)。
(iii) 必要資訊。除在公司股東年會的代表委任聲明中列入代表權獲提名人的姓名外,公司另應列入 (A) 根據 SEC 代表規則要求在公司代表委任聲明中揭露的有關代表權獲提名人和符合資格股東的資訊,以及 (B) 一份聲明(定義見下文)(統稱「必要資訊」)。 秘書必須在第 2 條第 11(c)(ii) 節規定的期限內在公司主要辦公地點收到所需資訊,方為及時。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規定概不限制公司針對任何代表權獲提名人徵集並在其代表委任聲明中納入其自身聲明的能力。
(iv) 代表權獲提名人的最大人數。 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規定,所有符合資格股東提名的將列入公司有關股東年會的代表委任書資料的代表權獲提名人的最大人數,不得超過 (A) 兩 (2) 名和 (B) 在任董事總數的 20%(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數),以兩者中較大者為準(「允許人數」),截止日期為根據並依照本第 2 條第 11(c) 節遞交代表權提名通知的最後一天;但是,允許人數應減去(但不得低於 1):
(A) 根據與股東或股東團體達成的協議、安排或其他諒解(與該股東或股東團體從公司收購公司股票有關的任何該等協議、安排或諒解除外),擔任董事或董事提名人的個人人數,在這兩種情況下,該等個人被選舉或任命為董事會成員,或將作為董事會被提名人列入公司代表委任材料,但在該等年度會議召開時已作為董事會提名人連續擔任至少兩(2)個年度任期的任何該等董事除外;
(B) 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規定,將作為董事會被提名人列入公司的代表委任書資料的現任董事的人數,該等董事之前曾是代表權獲提名人,並被選入董事會,但在該等年會召開時已作為董事會被提名人連續擔任董事至少兩(2)個年度任期的董事除外。
為確定何時達到允許人數,符合資格股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提名列入公司的代表委任書資料的任何個人,如其提名隨後被撤回或董事會決定提名其參加董事會選舉,則應視作代表權獲提名人之一。 倘若在遞交代表權提名通知截止日期之後但在年會召開日期之前,董事會因任何原因出現一個或多個空缺或其他先前授權的董事席位未填補的情況,且董事會決議就此縮小董事會規模,則允許人數應根據縮減後的在任董事人數計算。
任何符合資格股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提交一名以上代表權獲提名人以列入公司的代表委任書資料時,應根據符合資格股東希望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被選中列入公司的代表委任書資料的先後順序,對代表權提名通知中的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進行排名。倘若符合資格股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提交的代表權獲提名人的人數超過允許人數,將按照各符合資格股東在提交給公司的代表權提名通知中揭露的所擁有(定義見下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數量(從多到少)進行排名,符合本第 2 條第 11(c) 節規定的各符合資格股東中排名最高的代表權獲提名人將被選中列入公司的代表委任資料,直至達到允許人數為止。 倘若從每個符合資格股東中選出符合本第 2 條第 11(c) 節要求的排名最高的代表權獲提名人後,仍未達到允許人數,則將根據需要,每次按照相同的順序繼續選擇排名次高的被提名人,直至達到允許人數為止。
(v) 所有權要求。符合資格股東必須至少在三年(「持股期」)內連續持有(定義見下文)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投票權百分之三(3%)或以上且有權在董事選舉中投票的股份(該等規定股份數稱為「規定股份」)。為確定符合資格股東是否在持股期內擁有所需股份,將參考公司在持股期內向 SEC 定期提交的檔案來確定股本數量。所需股份必須截至以下日期持續擁有:(A) 公司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收到代表權提名通知之日;(B) 確定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的記錄日期;(C) 年度股東大會日期。為滿足本第 2 條第 11(c) 節規定的所有權要求,一個或多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權,或擁有公司股份並代表任何股東行事的個人所擁有的公司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權,可以合併計算,但為此目的而合併計算的股東和其他人士的股份所有權不得超過二十 (20) 股,並且,由 (X) 受共同管理和投資控制;(Y) 受共同管理並主要由同一僱主(或受共同控制的一組相關僱主)供資;或是 (Z)《1940 年投資公司法》(修訂版)第 12(d)(1)(G)(ii) 節定義的「投資公司集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基金組成的基金組合,在此情況下應視為一個股東或個人。 就任何股東年會而言,任何人不得成為構成本第 2 條第 11(c) 節所述符合資格股東的一個以上團體的成員。
就本第 2 條第 11(c) 節而言,符合資格股東應被視為僅「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並且該等符合資格股東同時擁有 (A) 與該等股份有關的全部投票權和投資權,以及 (B) 該等股份的全部經濟利益(包括獲利機會和虧損風險);但根據 (A) 和 (B) 項計算的股份數量不應包括以下任何股份:(1) 該等符合資格股東或其任何關聯方在任何交易中出售但尚未結算或結清的股份,包括任何賣空;(2) 該等符合資格股東或其任何關聯方出於任何目的借入的股份,或該等符合資格股東或其任何關聯方根據轉售協議購入的股份;或 (3) 該等符合資格股東或其任何關聯方簽訂的任何期權、認股權證、遠期合約、交換合約、銷售合約、其他衍生工具或類似協議所涉及的股份,無論任何該等文書或協議是以股份或以公司已發行股份的名義金額或價值的現金結算,並且在任何該等情況下,該等文書或協議具有或意圖具有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程度上或在未來任何時間減少該等符合資格股東或其關聯方對任何該等股份的全部投票權或指示投票權的目的或效果,及/或在任何程度上對沖、抵消或改變該等符合資格股東或其關聯方對該等股份的全部經濟所有權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只要某人保留就董事選舉如何投票的指示權,並擁有股份的全部經濟利益,該人即「擁有」以被提名人或其他中間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只要某人保留就董事選舉如何投票的指示權,並擁有股份的全部經濟利益,該人即「擁有」以被提名人或其他中間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在借出股份的任何期間,個人對股份的所有權應被視為繼續有效,條件是該人有權在提前五個工作日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收回借出股份,並聲明在獲悉其任何代表權獲提名人將被列入公司的代表委任聲明後將立即收回借出的股份,或者該人已透過代表委任書、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文書或安排委託任何表決權,且該代表委任書、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文書或安排可由該人隨時撤銷。 「已擁有」、「正擁有」及擁有一詞的其他變體具有相關含義。在本第 2 條第 11(c) 節中,「關聯方」一詞應具有《交易法》代表委任規則所賦予的含義。
(vi) 任何代表權獲提名人的陳述和協議。在第 2 條第 11(c)(ii) 節規定的代表權提名通知期限內,除了根據第 2 條第 11(b) 節的規定和第 2 條第 11(e) 節的要求在股東通知中必須提供的資訊和聲明外,符合資格股東必須以書面形式就代表權獲提名人向秘書提供以下聲明和協議,表明該等人士: (A) 沒有且不會成為與任何個人或實體達成且尚未向公司揭露的任何協議、安排或諒解的一方,也沒有向任何個人或實體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說明該等人士一旦當選為公司董事,將如何就任何議題或問題採取行動或投票(「投票承諾」);以及 (B) 沒有且不會成為與該等人士被提名為董事和/或擔任董事有關的報酬安排的一方,而該報酬安排尚未向公司揭露。 應公司要求,代表權獲提名人必須在收到公司發出的每份問卷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並提交董事會要求的所有問卷,並在公司提出要求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供公司認為必要的補充資訊,以便董事會確定該代表權獲提名人是否符合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要求和/或滿足董事會的資格條件,包括: (1) 根據公司股票上市的各主要美國交易所的上市標準、SEC 的任何適用規則,以及董事會在確定和揭露董事會成員獨立性時使用的任何公開揭露標準(「獨立性標準」),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是否獨立,(2) 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是否與公司有任何直接或間接關係,以及 (3) 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現在和過去是否未受到《證券法》S-K 條例第 401(f) 條規定的任何事件或《證券法》D 條例第 506(d) 條規定的任何命令的約束。
(vii) 符合資格股東應提供的資訊。在第 2 條第 11(c)(ii) 節規定的代表權提名通知期限內,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進行提名的符合資格股東(就本第 2 條第 11(c)(vii) 節而言,將被視為包括代表其進行提名的任何實益擁有有人)必須提供以下資訊、陳述和協議: (A) 根據第 2 條第 11(b) 節的規定,股東提名通知中必須列明的資訊和陳述;(B) 一份或多份由股份的記錄持有人出具(以及由在持股期內透過其持有或已持有股份的各中間人出具)的書面聲明,證明截至公司秘書收到代表權提名通知之日前七個日曆日內的某日,符合資格股東擁有且在持股期內連續擁有所需股份,並且符合資格股東同意 (1) 在不遲於 (x) 記錄日期(如在記錄日期前、公司 (a) 公佈該等日期或 (b) 向符合資格股東遞交了關於記錄日期的書面通知(包括電子郵件))或 (y) 公司向符合資格股東發出記錄日期書面通知(包括電子郵件)的日期(如該通知在記錄日期之後發出)後第五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提供由記錄持有人及中間人出具的書面聲明,證明符合資格股東在記錄日期前一直持有規定的股份;以及 (2) 倘若符合資格股東在股東年會召開日之前不再擁有任何所需股份,立即發出通知;(C) 公司滿意的文件,證明就本第 2 條第 11(c) 節而言,基金組合有權被視為一個股東或個人;(D) 符合資格股東(包括任何股東團體中的每個成員,根據本章程細則共同構成符合資格股東)的如下聲明,表明符合資格股東: (1) 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獲得所需股份,無意改變或影響公司控制權,且目前無此意圖,(2) 除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提名的代表權獲提名人外,未提名也不會提名任何其他人士參選董事會,(3) 沒有參與,將來也不會參與,並且現在不會,將來也不會成為《交易法》第 14a-1(l) 條所指的他人「投票徵集」活動的「參與者」,以支持在股東年會上選舉任何個人為董事,但其代表權獲提名人或董事會獲提名人除外;(4) 現在不會,將來也不會向任何股東分發除公司分發的表格以外的任何股東年會代表委任表格;(5) 同意公開披露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提供的資訊,及 (6) 在與公司及其股東的所有溝通中,已經提供並將提供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屬或將屬真實和正確的事實、聲明和其他資訊,並且沒有也不會遺漏使所做聲明在當時的情況下不致產生誤導的必要的重要事實;(E) 符合資格股東與各代表權獲提名人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代表權獲提名人、該等實益擁有人及控制人士(列明該等人士))之間的所有協議、安排或諒解的說明,符合資格股東將根據該等協議、安排或諒解作出提名,或倘作出提名的符合資格股東及任何實益擁有人或控制人士代表其作出提名(如有),則根據《交易法》S-K 規例及據此頒佈的第 404 條的規定,符合資格股東須揭露該等協議、安排或諒解,或其任何關聯方或合夥人或與其一致行動者為該等規則所指的「註冊人」,且代表權獲提名人是該等註冊人的董事或執行長(「關聯人協議」);(F) 每位代表權獲提名人的書面同意書,同意作為獲提名人出現在公司的代表委任聲明中,並在當選後擔任董事;(G) 根據《交易法》第 14a-18 條的規定向 SEC 提交的附表 14N 的副本;(H) 由股東團體的所有成員委派一名團體成員代表提名股東團體的所有成員就提名及相關事宜(包括撤回提名)行事的委任書(如由合為符合資格股東的股東團體提名);以及 (I) 符合資格股東同意以下事項的承諾書: (1) 承擔因符合資格股東與公司股東溝通或因符合資格股東向公司提供資訊而違反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所產生的一切責任,(2) 對於因符合資格股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選舉代表權獲提名人而進行的任何投票徵集或其他活動引起的針對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員工的任何威脅或未決訴訟、起訴或程序(無論是法律、行政或調查)所造成的任何責任、損失或損害,向公司及其每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個人提供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3) 向 SEC 呈交與提名代表權獲提名人的會議有關的任何公司股東投票徵集資料,無論 SEC 的代表委任規則是否要求呈交此類資料,也無論 SEC 的代表委任規則是否規定該等投票徵集資料可免予呈交,及 (4) 遵守與會議相關的任何投票徵集有關的所有其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市標準。
(viii) 支持聲明。符合資格股東可在其代表權提名通知中向秘書提供書面聲明,供列入公司股東年會的代表委任聲明中,以支持其在代表權提名通知中提名的每名代表權獲提名人(以下簡稱「聲明」),每名代表權獲提名人的聲明不得超過 500 字。儘管本第 2 條第 11(c) 節有任何相反規定,公司可在其代表委任聲明中省略其認為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法規或上市標準的任何資訊或聲明。
(ix) 真實、正確和完整的資訊。倘若符合資格股東或代表權獲提名人向公司或其股東提供的任何資訊或通訊在任何方面不再真實正確,或遺漏了使所作聲明在當時的情況下不致產生誤導的必要事實,各符合資格股東或代表權獲提名人(視情況而定)應立即將先前提供的該等資訊中任何不準確或遺漏以及為使該等資訊或通訊真實正確且不具誤導性所需的資訊通知秘書。 此外,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向公司提供任何資訊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必須在必要時進一步更新和補充該等資訊,以使所有該等資訊在年會的記錄日期以及年會或其任何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延遲召開日期前十個工作日真實無誤。 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規定,任何更新或補充(或證明無須進行該等更新或補充且之前提供的資訊在適用日期仍然真實正確的書面證明)必須在以下時間內送達公司主要行政辦公室的公司秘書處:(i) 年會記錄日期後五個工作日(如果是要求在記錄日期前進行的任何更新和補充);及 (ii) 年會或其任何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會議日期前七個工作日(如果是要求在年會前十個工作日進行的任何更新和補充)。 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或其他規定提供的任何通知、更新或補充,均不得視為對以前提供的任何資訊或通訊中的任何缺陷的補救,也不得限制公司就任何該等缺陷可採取的補救措施(包括從其代表委任材料中刪除代表權獲提名人的權利)。
(x) 代表權獲提名人的資格取消和排除。在下列情況下,公司無須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規定,將任何代表權獲提名人列入其代表委任資料(或者,倘若代表委任資料已呈交,則允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提名代表權獲提名人,儘管公司可能已經收到有關該等投票的代表委任資料):(A) 秘書收到通知,稱任何股東已根據第 2 條第 11(b) 節規定的提前通知要求,提名任何人士參加該等會議的董事會選舉;(B) 符合資格股東已經或正在參與,或已經是或目前是其他人士根據《交易法》第 14a-1(l) 條的規定進行的「投票徵集」活動的「參與者」,以支持在股東年會上選舉除代表權獲提名人或董事會的任何其他獲提名人以外的任何個人為董事,(C) 根據「獨立標準」,董事會認定代表權獲提名人不具有獨立性,(D) 代表權獲提名人當選董事將導致公司違反本章程細則、《公司章程》、董事會資格、公司股票交易的主要交易所的上市標準或任何適用的州或聯邦法律、法規或規章,(E) 代表權獲提名人是或成為任何未揭露的投票承諾或補償安排的一方,(F) 根據 1914 年《克雷頓反托拉斯法》第 8 條的規定,在過去三年內,代表權獲提名人是或曾經是競爭對手的高階管理人員或董事,(G) 代表權獲提名人是未決刑事訴訟(不包括交通違規和其他輕微犯罪)的指定對象,或在過去十年內曾在該等刑事訴訟中被定罪,(H) 代表權獲提名人受到《證券法》 D 條例第 506(d) 條規定的任何命令的約束,(I) 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死亡、殘疾或因其他原因,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不符合列入公司代表委任材料的資格,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在年會上參選(包括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不再願意在董事會任職),(J) 代表權獲提名人或適用的符合資格股東向公司提供的有關該等提名的資訊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實,或遺漏使所做聲明不致在當時的情況下產生誤導的必要的重大事實,或違反其或他們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所達成的協議、陳述、承諾和/或義務,或 (K) 提名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的符合資格股東因任何原因不再是符合資格股東,包括但不限於在適用的年會召開日期之前未持有所需股份。
(xi) 取消資格或排除後的程序。儘管本章程細則有任何相反規定,倘若 (A) 經董事會或會議主持者認定,代表權獲提名人和/或適用的符合資格股東違反了其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所承擔的協議、陳述、承諾和/或義務,或 (B) 符合資格股東(或其合資格代表)並無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出席會議提出任何提名,則 (i) 董事會或會議主持者有權宣布符合資格股東的提名無效,且儘管公司可能已接獲有關該等投票的代表委任書,該等提名應不予理會,(ii) 在可行的情況下,公司可從其代表委任資料中刪除有關代表權獲提名人的資料及任何相關聲明(或其部分內容),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股東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將無資格在年會上參選,並且 (iii) 公司無須在其代表委任聲明中列入適用的符合資格股東或任何其他符合資格股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提名的任何繼任者或替代者。
(xii) 退出或不符合資格的代表權獲提名人的未來地位。任何代表權獲提名人,如已作為代表權獲提名人列入公司某次股東年會的代表委任資料,但 (A) 退出或無資格或無法在年會上參選,或 (B) 未獲得至少百分之二十 (20%) 的贊成票,則根據本第 2 條第 11(c) 節的規定,在提名代表權獲提名人參選的股東大會之後的下兩屆股東年會上,該等代表權獲提名人無資格成為代表權獲提名人。
(xiii) 獲得代表權的唯一方法。在遵守《交易法》第 14a-19 條規定的前提下,本第 2 條第 11(c) 節規定了股東將董事獲提名人列入公司股東年會代表委任資料的唯一方法。
(d) 股東特別會議。除 DGCL 規定的情況外,在遵守本章程細則第 2 條第 5 節的前提下,股東特別會議只能根據《公司章程》和本章程細則召開。在股東特別會議上,只能處理根據公司會議通知提交特別會議的事務。如果根據公司的會議通知,董事選舉被列為提交股東特別會議的事務,則在該等特別會議上,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股東
均可提名董事候選人:(i) 在向秘書遞交本第 2 條第 11 節規定的通知時為在冊股東,(ii) 在確定有權收到特別會議通知的股東的記錄日期為在冊股東,(iii) 在確定有權在特別會議上投票的股東的記錄日期為在冊股東,(iv) 在特別會議召開時為在冊股東,及 (v) 遵守本第 2 條第 11 節規定的程序(公司認為該等程序適用於該等特別會議)。
如果召開股東特別會議的目的是選舉一名或多名董事進入董事會,則股東根據本第 2 條第 11(d) 節的規定向特別會議妥善提交提名或任何擬議事務時,本第 2 條第 11 節所要求的股東通知必須在不早於特別會議召開日之前第 12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上午 8:00,且不晚於首次公開宣布特別會議召開日之後第 10 個日曆日北美山區時間下午 5:00 送達公司主要行政辦公室的秘書處。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特別會議的休會、改期、延期或其他延遲,或任何相關公告,均不得為發出上述股東通知開啟新的期限(或延長任何期限)。股東向秘書遞交的通知必須符合第 2 條第 11(b) 節的適用通知要求,其中提及的「年會」就本第 2 條第 11(d) 節最後一句而言應視為「特別會議」。
(e) 其他要求和程序。
(i) 為符合成為任何股東提名的公司董事候選人的資格,被提名人必須按照第 2 條第 11 節規定的遞交通知的適用期限向秘書提供以下材料:
(A) 一份簽名並填寫完整的書面問卷(採用秘書應提名股東書面請求提供的表格,秘書將在收到請求後 10 天內提供該表格),其中包含有關被提名人背景和資格的資訊,以及公司為確定被提名人是否有資格擔任公司董事或公司獨立董事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資訊;
(B) 一份書面陳述和承諾,聲明除非事先向公司披露,否則該等被提名人現在和將來都不會與任何個人或實體就該等被提名人當選為董事如何在任何問題上投票而達成任何投票協議、安排、承諾、保證或諒解;
(C) 一份書面陳述和承諾,聲明除非事先向公司披露,否則該等被提名人現在不是、將來也不會成為任何補償安排的當事方;
(D) 一份書面陳述和承諾,聲明如果當選為董事,該等被提名人將遵守並將繼續遵守公司的公司治理、利益衝突、保密、股票所有權和交易準則,以及其他適用於董事並在其擔任董事期間有效的政策和準則,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商業行為和道德準則》以及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南》(如果任何提名候選人提出要求,秘書將在收到要求後 5 個工作日內向該等提名候選人提供當時有效的所有該等政策和指南),以及
(E) 一份書面陳述和承諾,說明該等被提名人一旦當選,是否有意在董事會任滿整個任期。
(ii) 應董事會的要求,任何被董事會提名參選董事的人士必須向秘書提供股東提名通知中要求列出的與被提名人有關的資訊。
(iii) 除非按照本第 2 條第 11 節規定的程序提名和選舉,否則任何人士均無資格被股東提名參選公司董事,也無資格就任公司董事。 除非依照本第 2 條第 11 節規定的程序,否則不得在任何年會或特別會議上處理任何事務,及
(iv) 儘管本第 2 條第 11 節有與之相反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倘若有意根據本第 2 條第 11 節在年會或特別會議上提議事項或進行提名的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細則規定的適用時間要求向公司提供本第 2 條第 11 節所要求的資訊,或股東(或股東的合資格代表)未親自出席會議提出擬議的事務或提名,則儘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關該等事務或提名的代表委任書並已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等事務或提名仍不予審議。 就本第 2 條第 11 節而言,若要被視為股東的合資格代表,該等人士必須是該等股東正式授權的高階管理人員、經理或合夥人,或必須經該等股東簽署的書面檔案或該等股東交付的電子傳輸檔案授權在會議上代表該等股東行事,且該等人士必須在會議上出示該等書面檔案或電子傳輸檔案,或該等書面檔案或電子傳輸檔案的可靠複製品。
(v) 倘若事實證明有必要,會議主席應確定並在會議上宣布,任何提名或事務(視情況而定)未根據本第 2 條第 11 節的規定妥善提交會議,會議主席作出上述決定後,應在會議上宣布,任何未妥善提交會議的該等提名或事務(視情況而定)應不予理會或不予處理(視情況而定)。
(vi) 在不限制本第 2 條第 11 節的前提下,股東還必須遵守《交易法》對本第 2 條第 11 節所述事項的所有適用要求,但有一項諒解,即:(1) 本章程細則對《交易法》的任何提及無意且不會限制適用於根據本第 2 條第 11 節審議的提名或有關任何其他事務的提議的任何要求,以及 (2) 遵守第 2 條第 11(a) 節第 (iii) 項和第 2 條第 11(d) 節是股東提名或提交其他事務(第 2 條第 11(e)(vii) 節規定的除外)的唯一方法。
(vii) 儘管本第 2 條第 11 節有任何相反規定,但若有下列情形,則視為股東已符合本章程細則中關於依據本第 2 條第 11 節提出任何業務提案的通知規定:(1) 該等股東已按照《交易法》第 14a-8 條的規定向公司提交提議;及 (2) 該等股東的提議已包含在公司為徵求股東大會代表委任書而編製的代表委任書中。在遵守《交易法》第 14a-8 條及其他適用規則和條例的前提下,本章程細則中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允許任何股東或賦予任何股東權利,在公司的代表委任聲明中納入或傳播或描述任何董事提名或任何其他業務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