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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這是 Micron Technology, Inc.《公司註冊證明書》的重述版本。《公司註冊證明書》原本已於 1984 年 4 月 6 日提交予德拉瓦州州務卿。本《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已根據《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第 245 條獲正式通過。本《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僅重述及合併 Micron Technology, Inc. 的《公司註冊證明書》中迄今為止經修訂或補充的條文,而不會進一步修訂該等條文,這些條文與《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中的條文沒有差異。

  1. 公司名稱為 MICRON TECHNOLOGY, INC.。
  2. 其在德拉瓦州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2711 Centerville Road, Suite 400, in the City of Wilmington, County of New Castle。在該地址的註冊代理人的名稱為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3. 將進行或推廣的業務或目的的性質為從事根據《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組織的公司有權從事的任何合法行動或活動。
  4. 公司有權發行的股票總數為三十億(3,000,000,000)股,每份該等股票的面值為十美分(0.10 美元),總計三億美元(300,000,000.00 美元)。
    在公司董事的所有選舉中,每名股東均享有與其根據其股票份數有權就董事選舉投出的票數乘以他將選舉的董事人數(關於累計投票的條文除外)相等的投票權,並且他可將所有該等投票投給一名董事,或可在接受投票的所有董事間分配票數,或投給他認為適當的任意兩名或多名董事。
  5. 公司將永久存在。
  6. 在增進且不限制法規所賦予的權力的情況下,董事會明確獲授權制定、修改或廢除公司章程。
  7. 除非公司章程如此規定,否則並非必須透過書面選票選舉董事。如章程可能規定的,股東會議可在德拉瓦州境內或境外舉行。公司登記冊可以在董事會或公司章程中不時指定的德拉瓦州境外的一個或多個地方保存(受法規所載任何條文規定)。
  8. 公司保留以法規現時或此後規定的方式,修訂、修改、變更或廢除本《公司註冊證明書》中所載任何條文的權利,在本證明書中授予股東的所有權利均在受本權利保留條文約束的前提下授予。
  9. 根據《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第 102(b) 條和任何其他相關條文,及在其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董事概無須因違反董事受信責任而對公司或其股東承擔金錢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前提是,本條文不得消除或限制董事對以下各項的責任:(i) 違反董事對公司或其股東的忠誠責任;(ii) 並非善意或涉及故意不當行為或故意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iii)《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第 174 項下的責任;或 (iv) 董事從中獲得不當個人利益的任何交易。
  10. 根據《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第 145 條和任何其他相關條文,及在其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公司應該並特此有義務,向由於目前或曾經擔任公司的董事、高階主管、員工或代理,或目前或曾經應公司要求擔任另一公司、合夥企業、合資公司、信託或其他企業的董事、高階主管、員工或代理,而曾經或現時身為任何可能提起的、待決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調查性訴訟、起訴或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可能成為其一方的任何人士或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進行賠償。

公司應該並特此有義務,在公司根據上述法規條文有義務作出該等賠償的每種情況下,向上述任何人士進行賠償。公司亦應該並特此有義務,在根據上述法規條文公司沒有義務但仍獲准或獲賦權進行該等賠償的每種情況下,向上述任何人士作出賠償;各方瞭解,在進行賠償前,公司應按照上述法規要求的程序或方法,做出或安排做出上述法規要求的確定或決定。

Micron Technology, Inc. 已安排其獲授權人員於 2001 年 4 月 18 日簽署本《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

簽名人:[簽名式] Roderic W. Lewis

姓名:Roderic W. Lewis

職稱:法律事務副總裁、法務長暨公司秘書

       

MICRON TECHNOLOGY, INC.《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的修訂證明書》


下述簽名人 Joel L. Poppen 特此證明:

  1. 他經正式選舉擔任 Micron Technology, Inc.(一家德拉瓦州公司)的法律事務副總裁、法務長暨公司秘書。
  2. 本公司的《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原本已於 2001 年 4 月 18 日提交予德拉瓦州州務卿。
  3. 根據《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第 242 條,本《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的修訂證明書》修訂了本公司的《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的第 4 條,全文修改如下:
    「公司有權發行的股票總數為三十億(3,000,000,000)股,每份該等股票的面值為十美分(0.10 美元),總計三億美元(300,000,000.00 美元)。在公司董事的所有選舉中,每名股東均享有與其根據其股票份數有權就董事選舉投出的票數相等的投票權。」
  4. 前述《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的修訂證明書》已根據《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第 242 條的適用條文,獲本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正式通過。

茲見證,上述公司已安排其法律事務副總裁、法務長暨公司秘書於 2015 年 1 月 22 日簽立本《經重述公司註冊證明書的修訂證明書》。

[簽名式] Joel L. Poppen

Joel L. Poppen,法律事務副總裁、

法務長暨公司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