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工具

企業治理

Micron Technology, Inc. 的企業治理指南

1. 董事資歷標準

 

1.01. 獨立性

Micron Technology, Inc.(「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的過半數成員必須為獨立董事(定義見那斯達克股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那斯達克」)那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上市標準)。

1.02. 服務於其他董事會

董事會的非員工成員概不得服務於四家以上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的員工成員概不得服務於兩家以上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但前提是,若董事會確定同時服務於多家董事會不會影響該成員有效服務於公司董事會的能力,則上述限制不適用。在接受任何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職務,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或獲派至董事服務的任何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前,該董事應告知董事會主席和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主席。

1.03. 受禁止服務

董事概不得出任公司競爭對手公司的董事、高階主管或員工。

1.04. 年齡和任期限制

由於深知有服務公司經驗的董事在公司持續供職的價值,故對董事的年齡或任期沒有限制。

1.05. 職位變更

董事退休或工作或職位變更時,應立即告知董事會主席有關變更(如果報告退休或工作或職位變更的董事為董事會主席,則告知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主席),其將與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討論此事。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應評估該董事留任董事會是否適當,並應向董事會建議是否要求該非員工董事辭職。隨後,董事會應審查並考慮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就在此情況下繼續保留其董事會成員身分是否適當提出的建議。

在終止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後,任何員工董事均應向董事會主席提出辭職(如果此人為董事會主席,則向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主席提出辭職)。

1.06. 不利情況

董事(包括目前擔任公司高階主管或員工的任何董事)知悉可能會對該董事、任何其他董事或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時,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治理委員會。這可能包括個人情況或與上市或私營商業企業或非營利組織間的任何關聯發生可能產生實際、潛在或感知的利益衝突、可能令公司難堪或可能與公司的政策或價值觀不符的任何重大變更。 治理委員會將考慮有關情況,並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董事停止相關活動,或在更嚴重的情況下要求董事向董事會提交辭呈。

2. 董事責任

 

2.01. 職責

每名董事均應在制定董事會決策時採取應有的謹慎態度。每名董事均對公司負有忠誠責任,並應為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最佳利益而行事。董事應定期出席董事會及其服務的所有董事會委員會的會議。亦鼓勵每名董事出席公司的年度股東會議。為準備好參加會議,董事應仔細閱讀就該等會議向董事提供的資料。

2.02. 執行會議

公司董事會將定期舉行執行會議,管理層董事無權出席。董事會主席將擔任每次執行會議的主持。若非管理層董事中包括根據當時有效的那斯達克上市標準不具獨立性的董事,則公司將至少每年安排一次僅包括獨立董事的執行會議。

2.03. 委員會

董事會應始終設有稽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均必須按照適用法律、董事會不時採納及修訂的各自章程,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那斯達克的適用規則運作。董事會亦應設立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委員會,並向該等委員會轉授適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允許的、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權限。委員會的成員人選將由董事會確定,每年考核一次,並須定期輪值。委員會主席的任期不得超過五年。

2.04. 會議議程

董事會主席應設定董事會會議的議程,每個委員會的主席應設定相關委員會會議的議程。任何董事均可提議將哪些項目納入議程,並可在會議中提出他們認為值得討論的其他事項。

3. 董事接觸管理層和獨立顧問的權利

 

3.01. 存取權

在對履行董事責任屬適當或必要的情況下,公司應向每名董事提供權利接觸公司的高階主管、員工,查閱公司帳簿、記錄,進入公司設施,但須於合理時間內提前向公司發出通知,並盡合理努力避免干擾公司的管理、業務和營運。為避免干擾,應透過委員會主席(如適用)或董事會主席協調該等查閱請求。在有關委員會章程中載列的範圍內,董事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有權諮詢及聘用獨立法律和其他顧問,費用由公司承擔。

3.01. 簡報

董事會鼓勵執行長不時邀請因投身相關領域而可以為所討論的項目提供其他見解的經理,或執行長認為應向董事會引薦的有未來潛力的現任經理,一同出席董事會會議。

4. 董事會領導力

 

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對董事會領導結構進行年度評估,董事會負責核准當時最適合公司的領導結構。

董事會主席負責(除其他事項外):

  • 擔任執行長與獨立董事間的聯絡人;
  • 擔任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議的主持和主席;
  • 經與董事會相關委員會主席協商,為每次董事會會議制定議程;
  • 領導董事會執行會議;
  • 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特別股東會議和獨立董事會議;
  • 領導董事會展開與執行長的表現和執行長繼任有關的討論;
  • 審批董事會的會議時間表;
  • 審批傳送給董事會的資訊;
  • 若主要股東要求,可接受諮詢和直接通訊;及
  • 履行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職責和責任。

但若董事會主席不具獨立性,則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應選舉一名首席董事,該首席董事應:

  • 擔任董事會主席與獨立董事間的聯絡人;
  • 領導董事會執行會議;
  • 有權召集獨立董事會議;
  • 領導董事會展開與執行長的表現和執行長繼任有關的討論;
  • 審批董事會的會議議程和會議時間表;
  • 審批傳送給董事會的資訊;
  • 若主要股東要求,可接受諮詢和直接通訊;及
  • 履行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職責和責任。

5. 非員工董事薪酬

 

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定期評估董事和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薪酬,並向董事會建議非員工董事薪酬的適當水平、形式和金額。在確定非員工董事薪酬的適當水平時,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可能會考慮(除其他事項外)當前市場趨勢和業界慣例,以及獨立薪酬顧問的建議。在確定非員工董事薪酬的形式和金額時,將評估慣常薪酬水平等事項。

6. 利益衝突

 

董事應避免與公司的利益相衝突或造成衝突表象的任何行動、職位或利益。若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董事應立即將此事回報給董事會主席(但若該利益衝突涉及董事會主席,則董事應將此事回報給公司法務長)。如果存在重大衝突且無法解決,董事應該辭職。若董事在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處理的事項中享有個人利益,該董事應向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揭露該利益,如適當,迴避有關此事的討論,並不就此事投票。

7. 董事入職和繼續教育


董事會或公司將在提名或選舉董事前或之後合理時間內,出於新當選的公司董事的利益,為其制定或確定適當的入職課程、會議或資料,並提供瀏覽管道。董事會或公司將鼓勵但不要求董事定期參加或獲取關於上市公司董事責任的適當課程、會議或資料。

8. 執行長繼任


董事會將經與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董事會主席、執行長和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人士協商,制定並審查有關執行長繼任的正式或非正式政策和程序,以應對緊急情況或執行長退任的情況。

9. 董事會年度表現評估

 

董事會將在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的協助下,每年進行自我評估,以確定董事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是否有效發揮作用。董事會全體成員將討論評估情況,以確定可採取哪些行動(如有)來改進董事會和董事會委員會的表現。在適當情況下,董事會應在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的協助下,每年審查本《公司治理指南》,以確定任何變更是否合宜。

10. 提早提交辭呈以應對過半數投票

 

董事會要求現任董事獲提名人每年向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主席提交一份書面或然辭呈。如果董事在非有爭議選舉(定義見公司章程)中未能獲得多數票,則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應就接受或拒絕該現任董事的辭職,或是否應採取其他行動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應在考慮治理與永續發展委員會的建議後對辭職採取行動,並在選舉結果認證之日起九十 (90) 天內公開揭露其決定及其理由。

11. 通訊

 

11.01. 董事會與第三方互動

董事會政策規定,一般而言,應由管理層代表公司發言。每名董事將把投資人、分析師、新聞界或客戶的問詢轉介給執行長或其指定人士。在管理層認為合宜時,董事會主席將做出董事會聲明。若主席為關聯董事或公司管理層成員,一般將由首席董事代表董事會發言,但有時,董事會會指定另一名董事參與及領導通訊工作。個人董事將僅在獲整個董事會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根據公司政策與投資人、分析師、新聞界或客戶交流公司事宜。

11.02. 股東接觸董事

董事會政策規定,股東有合理權利在年度股東會議上接觸董事,並有機會就適當事宜直接與董事溝通。董事會通常將以書面方式回覆或促致公司以書面方式回覆股東傳送給董事會一名或多名成員的善意通訊。股東和其他利益方受邀以致函年度會議委託投票說明書中揭露的地址的方式,與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或董事溝通。

11.03. 保密

董事會的正常運作需要董事在相互信任、信賴、彼此尊重的氛圍中彼此坦誠公開地交流資訊、想法和意見。董事負有保護和為其因董事會或委員會成員職務掌握的所有非公開資訊保密的明確職責。因此:

  • 董事概不得將機密資訊用於為其自身謀取個人利益或惠及公司以外的人士或實體;及
  • 董事概不得在擔任公司董事期間或離任後,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揭露機密資訊,惟經公司法務長或董事會主席明確事先授權或法律可能另行要求者除外(在此情況下,董事應盡快通知法務長和主席該等預期揭露,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將對該等機密資訊的揭露範圍減至最小)。在考慮是否允許董事分享機密資訊時,法務長或主席可考慮(除其他事項外)分享資訊是否會引起衝突及/或潛在傷害,包括資訊是否受律師-當事人保密特權保護。為免生疑問,本段的禁止規定 (及其例外情況) 適用於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指定的董事向該人士或實體揭露機密資訊。

就本指南而言,「機密資訊」指董事因作為公司董事的職務而受託或掌握的所有非公開資訊(不論對公司而言是否重大)。除有關董事會和委員會會議、討論、商議內容和決策的資訊外,機密資訊還包括但不限於,一旦揭露,可能對競爭對手有用或對公司、其客戶、供應商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有害的非公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與以下各項有關的非公開資訊:

  • 公司的財務狀況、預測、前景或計畫、其行銷和銷售計劃及研發資訊,以及與併購、股票分割和撤資有關的資訊;
  • 與其他公司的可能交易或與公司客戶、供應商或合資夥伴有關的、公司負有保密義務的資訊;及
  • 與公司員工、高階主管和董事間的業務問題有關的討論、商議內容和決策。

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修訂、重述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