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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治理

美光薪酬委員會

Micron Technology, Inc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章程

 

1. 目的

Micron Technology, Inc.(「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委員會」)的目的應為協助董事會履行其有關公司高階主管薪酬的責任。

2. 成員資格、資歷和薪酬

2.01. 委任。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委任,其任期由董事會酌情決定。委員會應至少由兩名董事會成員組成。委員會的成員應符合本第 2 條的標準,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或那斯達克股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那斯達克」)那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要求的所有其他標準(如有)。

2.02. 獨立性。每名成員均應具有不時生效的那斯達克上市標準界定的「獨立性」,在董事會認為適用和適當的限度內,每名成員均應合資格成為《1934 年證券交易法案》(經修訂)(「《交易法案》」)第 16b-3 條界定的「非員工董事」。在確定董事是否合資格服務於委員會時,董事會亦必須考慮所有具體相關因素,以確定董事與公司的關係是否對該董事在履行薪酬委員會成員職責時獨立於管理層的能力有重大影響,包括 (a) 該董事的薪酬來源,包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向董事支付的任何諮詢、顧問或其他補償性費用,以及 (b) 董事是否與公司、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公司附屬公司的聯屬公司有關聯。

2.03. 薪酬委員會。支付給委員會成員的費用和其他薪酬(如有)應由董事會經其全權酌情決定。

3. 主席

除非董事會選舉委員會主席,否則委員會成員應透過全體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票指定一名委員會主席。

4. 職責和責任

為實現上述目的,委員會應承擔下列特定職責和責任,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職責。

4.01. 執行長薪酬。委員會應負有直接責任審查及核准與執行長薪酬有關的企業目標,鑒於該等目標,評估執行長的表現,以及作為委員會或連同其他獨立董事(按董事會的指示),基於該評估,確定並核准執行長的薪酬(包括薪資、獎金、費用、福利、獎勵和額外補貼)。在確定執行長薪酬的組成時,委員會(及其他獨立董事,視情況而定)可以考慮但不限於,公司的表現、相關股東回報、同等公司授予其執行長的類似獎勵的價值(如有),以及過去授予執行長的獎勵。本章程中的任何內容概不得解釋為阻止與全體董事會成員討論執行長的薪酬。

4.02. 資深高階主管薪酬。委員會應:

a. 至少每年審查經董事會指定為「第 16 條高階主管」的公司高階主管(在本章程中,該等高階主管被統稱為「資深高階主管」)的評估流程和薪酬結構。

b. 作為委員會或連同其他獨立董事(按董事會的指示),經考慮(除其他事項外)執行長的建議和意見,核准資深高階主管的薪酬(包括薪資、獎金、費用、福利、獎勵和額外補貼)。本章程中的任何內容概不得解釋為阻止與全體董事會成員討論執行長以外人士的薪酬。

c. 除董事會可能另行轉授者外,委員會應行使董事會有關管理不時生效的高階主管表現獎勵計畫(「EIP」)和其他權益獎勵計畫的權限,包括對該等計畫做出任何修訂或修改。

d. 制定並定期審查有關額外補貼和福利的政策。

4.03. 報酬性合約。委員會有權核准、核准修訂或終止與執行長、高階主管及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員工簽訂的任何報酬性合約或類似交易或安排,包括聘用協議、遣散安排、過渡或諮詢協議、退休協議及控制權變更協議或規定。

4.04. 權益薪酬計畫和管理。委員會應行使董事會有關管理基於權益的計畫(包括其修訂及終止),以及除董事會向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執行長另行轉授者外,向任何計畫參與者授予及終止權益獎勵的權限。

4.05. 薪酬計畫及方案。委員會應制定並定期審查公司的員工薪酬計畫。委員會應監督公司薪酬計畫的制定及執行,以確保該等計畫符合整體薪酬策略。

4.06. 揭露和報告。委員會應審查並與管理層討論要求納入公司的委託投票說明書中的「薪酬討論和分析」(Compensation Discussion and Analysis,簡稱「CD&A」),並根據該審查和討論,確定是否建議如此納入「薪酬討論和分析」。委員會亦應向委員會出具年報,以供納入提交 SEC 的公司年度委託投票說明書或 10-K 年報。

4.07. 向委員會轉授董事會權限。董事會可能定期授權委員會對本章程所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所有或特定活動具有一定級別的審批權限,對於該等活動,委員會應具有與董事會同等的權力和權利,以在該等審批權限級別內,授權和核准該等活動。對於超出委員會的任何該等審批權限級別的活動,委員會應向董事會提交建議,以供核准。

4.08. 存取權。在可能對履行委員會責任屬適當或必要的情況下,委員會應有權接觸公司的高階主管、員工,查閱公司帳簿、記錄,進入公司設施,但須於合理時間內提前向公司發出通知,並盡合理努力避免干擾公司的管理、業務和營運。為避免干擾,應透過委員會主席協調該等查閱請求。

4.09. 顧問和諮詢師。委員會應有權經其全權酌情決定,聘請內部或外部法律、會計、財務和薪酬專家,包括委員會視為適當的其他顧問或諮詢師,並向其尋求建議和協助,以完成其於本章程下的職責。委員會應直接負責委員會聘用的任何薪酬顧問、法律顧問和其他顧問的委任、薪酬和工作監督,並應有全權權限核准相關費用和聘書條款和條件。公司將撥付委員會適當資金,以向委員會聘用的薪酬顧問、法律顧問或任何其他顧問支付合理薪酬。僅在考慮與每名顧問是否獨立於管理層相關的因素(包括那斯達克上市標準規定的因素)後,委員會方可選擇除內部法律顧問以外的薪酬顧問、法律顧問或其他顧問,或接受該等顧問向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但委員會可選擇其偏好的任何薪酬顧問,並接受其建議,包括在考慮到相關獨立性因素後並不具獨立性的薪酬顧問。委員會應確保 SEC 或那斯達克規則和法規就前述各項要求的任何披露妥善納入公司的委託投票說明書。

4.10. 報告。在可能屬適當且符合本章程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委員會的活動、評估和建議。

4.11. 股東事宜。委員會應監督與股東核准高階主管薪酬(「薪酬表決權」投票)相關的所有事項,包括有關任何薪酬表決權投票結果的事項及股東表決此類投票的頻率。在適用情況下,委員會應就管理層提案及股東提出的高階主管薪酬相關提案,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4.12. 風險評估。委員會應每年審查公司的員工薪酬計畫、計劃、政策和實務產生的風險是否有合理可能性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包括公司的獎勵計畫有否獎勵不當或過度冒險的行為。

4.13. 追溯和收回。如果委員會認為必要或適當,或適用法律有所規定,則委員會應審查、核准(或建議董事會核准)及實施(包括採納、修訂或終止)任何允許公司收回支付給員工的薪酬的追溯政策。

4.14. 向小組委員會轉授責任的權限。委員會應有權將其任何責任轉授予在其看來可能屬適當的一個或多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

4.15. 其他責任。委員會應有《交易法案》、SEC 或那斯達克上市標準的規則和指南項下可能不時要求的其他權限和責任。

4.16. 向董事會建議。委員會應就本章程所載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須經董事會核准的任何活動,向董事會提交建議,以供核准。

4.17. 其他職責。委員會應執行委員會目的範圍內的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轉授予委員會的其他活動。

5. 會議

5.01. 會議。委員會應按其確定對履行其職責和責任屬必要的頻率和間隔時間舉行會議,但無論如何至少每年一次。委員會可制定其自己的時間表,並每年提前向董事會提供該時間表。委員會主席或過半數委員會成員可召集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會議的形式或透過可確保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士均可聽到彼此發言的其他通訊設備舉行。

5.02. 會議出席和受邀出席人士。非委員會成員的所有非管理層董事均可出席委員會會議,但不可投票。此外,委員會可邀請公司的任何董事、高階主管以及委員會視為對履行其責任屬適當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在委員會認為對履行其責任屬適當的情況下,委員會亦可將除委員會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排除在其會議之外。在就執行長的薪酬進行投票或商議時,執行長自己不得在場。

6. 會議紀錄

委員會應保存其會議的書面會議紀錄,該等會議紀錄應與董事會會議的會議紀錄一併歸檔。

7. 投票

委員會每名成員均應就要求委員會採取行動的任何事項有一票投票權。三分之一成員,但不少於兩名成員,應構成法定人數。委員會應僅透過在正式召集且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會議上由委員會過半數出席成員所投贊成票,或經全體委員會成員一致書面同意,獲授權採取任何獲准行動。委員會主席應有權額外投一票,以解決任何票數相等的情況。

8. 表現評估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對委員會進行一次表現評估,包括審查本章程。

於 2024 年 7 月 18 日修訂、重述並生效。